法拍屋契稅申報期間及稅率

依照《契稅條例》第16條第4項的規定,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的法拍屋,拍定後繳足拍賣價金,在收受法院發給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,應向法拍屋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,再依核課稅額繳納契稅

《契稅條例》第2條規定:

不動產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,均應申報繳納契稅。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,免徵契稅。

《契稅條例》第3條規定(適用稅率)

契稅稅率如下:1、買賣契稅為其契價6%。

(註:法院拍賣之不動產,其性質屬於買賣的一種,適用買賣契稅稅率6%。買方為拍定人即法拍屋新所有權人,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。)

《契稅條例》第16條規定(申報期間)

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,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,填具契稅申報書表,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,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。

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,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。

 

《契稅條例》第24條規定(罰則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,每逾3日,加徵應納稅額1%之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,000元。

耀星法拍屋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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