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拍屋怎麼定價?鑑價‧掀開潘朵拉的寶盒

法院拍賣公告上有記載土地與建物的最低拍賣價格,也就是底價;究竟法拍屋的拍賣底價是怎樣產生呢?

《強制執行法»第80條》規定:拍賣不動產,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,經核定後,為拍賣最低價格。所有強制執行拍賣的不動產,於拍賣前須經估價程序,執行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依據不動產鑑定書來核定拍賣底價,非憑一已的認知與判斷擅定拍賣底價。

不動產的價值估算極為複雜,為避免債務人之財產受賤賣之虞,保障債權人債權的滿足,法院民事執行處有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要點,經委託民間開業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進行鑑價。透過鑑價機制使拍賣不動產底價更具公信力,也有助強制執行程序的債權受償性

§參考資料:法院不動產鑑定書須載明下列內容

01、權利標示:含債權人、債務人、抵押權人及他項權利人。

02、土地坐落:地段地號、應有部分之比例及面積。

03、建物坐落:門牌號碼、建號、已登記面積及未登記面積。

04、構造及樓層:材質(如磚造、鋼筋混凝土造等)、總樓層及所屬樓層。

05、鑑定依據:對鑑定標的價額判斷之基礎。如有特殊情事,如海砂屋、輻射屋、地震受創、火災受損等,務必記載明確。

06、鑑定價值。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淨值。

07、鑑定標的有無門牌整編之情形。

08、土地、建物之鑑估分析表。他項權利分析表。土地增值稅計算表。

09、環境概況分析表。

10、標的物現況照片:包含標的物前、後、二側之立面及臨路狀況,並應以手勢、箭頭等符號註明標的物之位置。若標的物為公寓大廈之一樓、頂樓或透天厝時,照片須能判斷一樓、頂樓有無增建部分。如有無法拍攝之情形,應以文字、圖片或其他適當方法表明標的物之現況。

11、鑑定標的之位置略圖,並以手勢、箭頭等符號註明標的物之位置。

12、鑑定標的為土地時,須附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地籍圖謄本及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。

13、鑑定標的為建物時,須附建物登記簿謄本、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建築改良物平面圖。

14、土地或建物現狀如有因法院未發現之特殊狀況,而影響拍賣結果者,應併陳明。例如土地現已為道路使用;土地上有油槽、祠堂、墳墓或倒置廢棄物;建物內有自用電梯等情形。

15、建物有打通使用或占用鄰地情形。有增建部分未經查封者,應一併鑑定並記明其事由。

16、農林作物種類如有多筆,應分別標示各筆土地上作物之數量及價值,作物鑑定相關資料。

17、鑑定時發現有附屬車位者,應標示之。

18、鑑定標的須特別應買條件者,如原住民保留地等,亦併註明。

19、鑑定標的所屬區段之成交行情簡表或訪談紀錄(坐落、面積、每坪單價)。

20、鑑定價值低於一般市價或土地之公告現值者,應陳明理由。

21、分別拍賣或合併拍賣之建議。

22、其他依法令應記載之事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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