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封~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的前奏

現場查封

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前,需執行「現場查封及製作筆錄」的作業程序,「查封」是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的前奏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按法院指定查封期日,先繳納執行費用及差旅費後,導引執行處書記官及執達員至不動產現場指封,書記官實施查封後(在不動產貼上封條),並當場作成查封筆錄。

依據«強制執行法»

第54條規定:查封時,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。

第76條規定(查封不動產之方法)

查封不動產,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

一、揭示。

二、封閉。

三、追繳契據。

前項方法,於必要時得併用之。已登記之不動產,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,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,亦發生查封之效力。

第77條規定(查封筆錄之製作)

查封時,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,載明左列事項

一、為查封原因之權利。

例如:記載清償債務、損害賠償或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

二、不動產之所在地、種類、實際狀況、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。

(1)土地:載明坐落地段、地號、地目、面積、權利範圍、地上物或其他使用情形。

(2)建物:載明基地坐落、建物門牌、建築式樣、主要建材、房屋層數、房屋層別、建物面積、權利範圍等。

(3)未辦保存登記建物:由執行處書記官及執達員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、債權人,於現場勘測,勘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完畢之後,地政事務所對其編列臨時建號,在「所有權部」辦理查封登記。並將該建物登記簿、測量成果圖及位置圖函送法院執行處。

(4)查封前使用情形:如記明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。或如11221123建號建物係兩戶打通,現由第三人〇〇〇承租使用,租期自〇〇〇〇〇〇日起至〇〇〇〇〇〇日止,租金一萬元,押租金3萬元等等。

(5)其他設定負擔使用限制

三、債權人及債務人。

四、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、月、日、時。

五、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,其保管人。

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,如有依第48條第2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,亦應簽名。

查封登記

實施查封後,將不動產標示及事由,以法院囑託查封書,函知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為「查封登記」。地政事務所接獲法院囑託查封書時,應即刻辦理,不受收件先後順序的限制,列為最優先收件馬上處理查封登記,於建物所有權部「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明限制登記事項。(參閱土地法第75之1條、土地登記規則第125條之條文)

查封筆錄的記載,可在法院執行處所設拍賣公告欄中閱覽,或進入司法院官網/熱門服務/法拍屋查詢,流灠法拍屋的拍賣公告附表所示「使用情形」的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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